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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履行补偿义务 智云股份相关交易对手方被交易所公开谴责

摘要 小枫来为解答以上问题。未及时、足额履行补偿义务 智云股份相关交易对手方被交易所公开谴责,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小枫来为解答以上问题。未及时、足额履行补偿义务 智云股份相关交易对手方被交易所公开谴责,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深圳证券交易所3月28日披露一份纪律处分决定显示,因未及时、足额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智云股份(300097)在收购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中创”)部分股权时的相关交易对手方被给予了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收购资产业绩远未达标

  回溯历史公告,2017年8月份,智云股份曾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募得资金净额4.68亿元,后期公司多次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过调整。2020年3月份,智云股份披露公告称,拟将原“3C智能制造装备产能建设项目及南方智能制造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收购九天中创81.3181%股权项目”,其中,拟投入募集资金2.95亿元。

  2020年3月31日,智云股份与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凯盛”)、安吉美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美谦”)、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中谦”)、周非、周凯签订了九天中创75.7727%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与深圳九派格金智云智能制造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地平线希望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华青芯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九天中创5.545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完成后,共持有九天中创81.3181%股权,实现控股。

  收购中,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周非、周凯还对九天中创业绩作出承诺。2021年5月份,智云股份又与上述业绩承诺方就业绩补偿签订补充协议,最终约定,九天中创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且剔除口罩机业务相关损益后不低于3200万元;2020至2021年度累计净利润不低于8200万元;2020至2022年度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4亿元。若标的公司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累计数未达到承诺累计净利润,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应以现金方式对智云股份进行补偿。若标的公司在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的50%,智云股份有权要求承诺方履行回购义务。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周非、周凯就上述回购及补偿义务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开数据显示,收购完成后,九天中创考核期首年的业绩表现还算差强人意,当年剔除口罩机业务相关的损益后实现净利润3418.56万元,略高于考核指标。而到了考核期的第二年,九天中创就曝出亏损。受2021年亏损影响,九天中创2020年至2021年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为2609.23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仅为31.82%,远未达标。

  补偿义务迟迟未足额履行

  由于九天中创2021年业绩承诺未能实现,按协议约定,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应于2021年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向智云股份支付业绩补偿款。且由于九天中创2021年实现业绩未及承诺业绩的50%,智云股份也向相关承诺方提出了履行回购义务的要求。但经上市公司多次告知,相关承诺方仍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业绩补偿款,也未支付股权回购款。

  2022年8月份,智云股份就与相关承诺方的业绩补偿纠纷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2023年1月份,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支付32032.40万元回购九天中创75.7727%的股权,周非、周凯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方应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基于《裁决书》,智云股份后期与回购义务人及回购义务人指定的第三方投资人四川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天”)达成了回购协议,由回购义务人及四川九天共同回购九天中创75.7727%股权。而随着前两笔回购款的支付,2023年5月10日,九天中创已完成上述股权回购的工商变更登记。

  不过,智云股份于今年2月29日披露的进展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时,尚未收到应由四川九天支付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4577.05万元及回购义务人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仲裁费共计407.49万元。公告中,智云股份还称已向回购义务人发送律师函,向四川九天发送催告函、律师函,要求回购义务人及四川九天履行股权回购款的支付义务。

  截至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出具之日,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周非、周凯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剩余未支付款项金额14577.70万元。鉴于相关方的违规事实及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周非、周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上市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业绩补偿承诺是交易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胡明明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认真履行补偿义务,不能随便打折扣。

  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振辉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开谴责是交易所相对严厉的一种纪律处分,对被处分对象来说,不仅是声誉上的损失,也会对其在资本市场上的相关业务开展及有关商业活动带来影响。

来源:证券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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