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产品独家推广过程起争议 艾力斯收到江苏复星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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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晚,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力斯”)发布关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显示,近期,江苏复星医药(600196)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复星”)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独家推广协议》等协议项下的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艾力斯向其支付推广服务费、律师费及返还保证金、赔偿,合计2.55亿元。
该仲裁案件主要因江苏复星此前独家销售艾力斯核心产品甲磺酸伏美替尼片,艾力斯认为,江苏复星期间具有多项违反协议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截至目前,相关案件已受理,后续仲裁程序尚未开始。
药品销售过程起争议
据了解,江苏复星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是复星医药全资孙公司。艾力斯主要从事创新药物研发,其甲磺酸伏美替尼片主要用于治疗EGFR突变非小细胞肺癌患者,该药于2021年3月份在国内获批上市。
公告显示,艾力斯与江苏复星于2022年5月1日签订了《独家推广协议》,并随后以《目标终端客户库补充协议》以及《<独家推广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补充,约定由江苏复星根据《独家推广协议》的条款,在约定区域内的指定医院独家推广甲磺酸伏美替尼片,公司按江苏复星完成的推广业绩支付推广服务费。
2023年11月30日,艾力斯向江苏复星发出《独家推广协议解除通知函》,指出江苏复星具有多项违反《独家推广协议》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通知江苏复星《独家推广协议》将在2024年1月1日解除。
随后,江苏复星因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与艾力斯存在争议,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并提出仲裁请求,具体包括请求确认相关独家协议于2024年4月24日解除,并请求裁决被艾力斯向江苏复星支付推广服务费、律师费及返还保证金合计2929万元,赔偿损失2.26亿元,合计2.55亿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瑞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合同的解除权是一种单方权利,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对方的重大义务没有履行,履行不符合要求,或者经过提醒在一定时间内没有纠正,都有可能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因此,不支持解除合同的一方认为对方解除合同有损失,可以仲裁请求赔偿,或者请求裁定对方继续履行。”
对利润影响尚不确定
对于江苏复星向艾力斯提起的仲裁申请,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类似的仲裁比较常见。合同对方如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或收到解除函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艾力斯表示,公司董事会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次仲裁事项,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坚决、切实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针对此次仲裁案件,公司已着手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
眼下,艾力斯甲磺酸伏美替尼片也正值商业化关键期。自该药上市以来,销售额持续攀升。2022年、2023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7.91亿元、20.18亿元,同比增长49.22%、155.1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1亿元、6.44亿元,同比增长614.22%、393.54%。
2023年年末,艾力斯甲磺酸伏美替尼片一线治疗适应症与二线治疗适应症已成功续约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另外,公司还将持续推动其在海外获批上市。
艾力斯称,鉴于此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始审理,最终的裁决结果及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庭裁决或双方谈判协商为准。公司已于2023年年底计提推广服务费1680万元,计提保证金返还200万元,合计约1880万元。
来源:证券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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