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荣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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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号
当事人:林荣滨,男,1968年6月出生,时为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实际控制人,时任三盛教育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三盛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林荣滨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林荣滨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三盛教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违规担保事项
2020年至2021年,未经三盛教育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三盛教育的全资子公司广东三盛智慧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三盛),通过存款质押方式违规提供对外担保,具体包括:
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珠海宏仕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宏仕通)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珠海易富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易富利)向渤海银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福建星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1.873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
2021年7月,广东三盛为珠海宏仕通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1年7月,广东三盛为珠海星盛茂达贸易有限公司向广州农商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1年10月,广东三盛为珠海易富利向广州农商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1年12月,广东三盛为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3.8亿元借款提供担保。
2020年12月,案涉对外担保发生额7.5735亿元,占三盛教育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4.82亿元的30.51%;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案涉对外担保发生额9.5亿元,占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7.47亿元的54.38%。该等担保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三盛教育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应当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
二、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案涉报告期内相关重大担保事项应当在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三盛教育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相关重大担保事项,导致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仅包括货币资金98.20元,受限原因为保函保证金;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仅包括货币资金98.35元,受限原因为保函保证金。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均未披露案涉担保所涉存款受限情况。三盛教育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三盛教育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的有关存款受限情况,导致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受限资产相关内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4月27日,三盛教育通过《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广东三盛的该等担保事项。案涉担保事项的担保责任现已全部解除。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协议、公司的公告文件及情况说明、资金流水、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盛教育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三盛教育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林荣滨时为三盛教育实际控制人,指使曹磊实施案涉对外担保行为,并且在知悉发生案涉对外担保事项时,向三盛教育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三盛教育发生相关信息披露违法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的情形。
林荣滨作为时任三盛教育董事长,知悉、参与案涉担保事项且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三盛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林荣滨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20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29日
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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