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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离职应继续履行增持计划

摘要 小枫来为解答以上问题。董监高离职应继续履行增持计划,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8月9日狮头股份(600539)发布...

小枫来为解答以上问题。董监高离职应继续履行增持计划,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8月9日狮头股份(600539)发布公告,公司原董事、总裁朱继敏增持股份计划未完成,其中专门说明,6月14日朱继敏辞去公司董事、总裁职务,并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

  今年2月8日狮头股份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总裁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朱继敏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拟增持不低于20万元、不超40万元。而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朱继敏累计增持15000股,增持金额55660元,未能达到原定增持计划的金额下限。

  笔者认为,董监高离职,不应影响其原有增持计划的履行。

  增持计划被视为一种承诺。董监高离职,其原有增持承诺是否就此作废不算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从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董监高离职并不意味着其各项义务的终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般认为,董监高离职后仍需承担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另外还需要配合公司做好交接工作等,这些都属于继续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对于董监高离职前尚未履行完毕的增持承诺,在笔者看来,这同样属于董监高未尽义务,该义务在广义上也或可划入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范畴。

  公司股价节节下挫、董监高按承诺增持或将形成账面亏损,但如果董监高以离职为理由而背弃当初增持承诺,虽可确保自己的利益、规避持股风险,却将对公司声誉形成负面影响、损害公司利益,实质或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从监管实践来看,此前沪市有家上市公司董事长提出增持计划,承诺完成率仅有42.93%,其请求免除处分的申辩理由,包括已在增持实施期间辞去公司各项职务;但上交所认为,即使在离职后,时任董事长仍负有完成增持承诺的义务,上交所为此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在其他一些案例中,证券监管部门对董监高不按期履行增持计划的行为出具了警示函。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当初作出增持承诺,将对股价形成一定支撑,既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其他主体还可能借机减持,相关方面或可从中得到部分显性或隐性利益。有所得就必须有所付出,增持承诺不能虚晃一枪,而应以真金白银落实,对忽悠式增持承诺,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惩戒,与此同时,还必须加大对其民事赔偿责任的追责力度。若没有资金实力,就不要发布超出自己能力的增持计划。

  《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增持计划泡汤,当然也应属于不履行承诺行为,投资者可对相关主体提起民事索赔诉讼;董监高若因为区区几十万元的增持承诺不落实、惹上索赔官司,甚至为此承担较大赔偿金,当然不合算,董监高本本分分按照当初信息披露公告履行增持计划、实为上策。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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